案例二:轻信不法中介,
开展电子票据民间贴现业务造成资金损失
大连广某公司是大连金某1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。2016年,两家公司出现资金紧张,希望通过承兑汇票贴现进行拆借资金,于3月4日上午在浦发银行大连某支行开立金额8172万的承兑汇票。之后通过中间人找到票据中介进行贴现。当日下午1点,大连金某1公司的工作人员把8172万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到票据中介控制的公司。原本中介说收到汇票10分钟就把贴现款付到广某公司账上,但钱一直没到账。后来大连金某1公司联系不到中介人员,报案。案发后,侦查机关已返还被害单位大连广某公司7711.858173万元。

事件解读:尽管本案涉及到的作案人员都得到了法律的制裁,但是大连公司仍然产生了一定的资金缺口。因此,成员单位在使用票据作为支付手段时,一定要擦亮眼睛,贴现只能在银行或财务公司等具备金融牌照的机构进行,切不可被票据中介的低报价迷惑。同时,也要把住开票背景真实性的关键,票据首付均有真实交易背景作为支撑,只有这样才能够在金融机构得到有效的金融资源支持。
附件: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((2018)辽刑终131号)